粤建院〔2020〕48号
关于印发《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16日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开展技术研发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的积极性,提升我校科技服务水平与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粤财规〔2018〕1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号)、《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 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粤府办〔201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和服务是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之一。本办法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我校为独立或第一署名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兄弟单位等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纳入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科研成果业绩条件。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项目收支预算。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均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和解决。二级单位应为本部门横向项目的开展提供便利及过程监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四条 学校鼓励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承接国(境)外机构委托资助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须由相关二级单位、国际学院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相关工作支出,应与科研与技术服务任务具有相关性、合理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委托方要求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合同审核与签订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模板,并与委托方起草合同,填写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进行审核,并在合同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
第七条 委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委托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经科研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具体合同审核程序见《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到款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开到账通知单,科研管理部门向财务处提供横向项目合同书,建立专项账户。财务处按规定出具合法票据并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及税务机关备查手续后,凭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十条 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横向技术服务与技术创新,各类横向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全额拨入项目账户。项目研究中需使用学校公共场室、仪器设备等,项目负责人需事先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如涉及相关具体使用或维护费用,由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承担。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出差手续。出国出境按现行出国出境相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 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对外协作费(含加工费)转账需凭学校批准立项的技术合作合同办理。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入网费、专利费用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利费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九)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设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申报,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 车辆使用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租车所发生的费用。租车产生的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由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相关人员个人或车辆出租者自行承担。
(十一)业务招待费、误餐费等: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误餐费等支出,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十二)外协费:包括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拨付给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外协试验费、外协加工费以及为提供给项目委托方而发生的材料、设备、调研、问卷及咨询等所开支的费用。外协费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通过对公转账方式支付给对方单位,符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外协费的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到账金额的40%,该部分不得纳入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业绩成果。
(十三)绩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规定,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任务,合同中有经费使用范围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如合同中无经费使用约定的,项目组在保证完成所有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不设绩效发放比例限制,绩效发放时发生的所得税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四)其他费用: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要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专家咨询费、租赁费、办公用品费、网络费、通讯费等。
第十二条 凡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项目组组成三人以上采购询价小组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需按学校规定流程组织论证。按合同约定使用仪器设备,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科研支出达到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条件的,应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规范横向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涉及多个协同单位且由我校作为牵头单位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如需拨付合作单位经费,须事先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该部分不纳入科研绩效奖励。已入账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已计提的相关费用和已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项目所得的科研奖励性绩效需退回学校。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在项目中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消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研专项费用。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我校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合同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验收工作,办理验收手续,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备案。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超过6个月仍不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强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等,审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六章 违约金与罚金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确需偿付的款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偿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因违背国家税务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纪律,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学校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建立信用机制。学校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评优、资助、奖励、配套的参考。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组、单位或个人,学校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对到期未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未达合同约定绩效目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调离学校;因此造成学校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粤建院〔2020〕48号——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