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院〔2019〕43号
关于印发《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各类项目
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各类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22日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各类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项目评审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7〕13号)、《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外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粤建院〔2019〕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负责组织的校内外各类项目专家评审。
第二章 专家评审管理
第三条 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按照业务分工,由学院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特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自行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需求、工作目标、具体分工和评审方式,制定评审标准、规则、程序,确定评委会组成原则和专家评审监管程序等请示报告,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评审。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入库专家的申报、推荐、遴选和审核工作,建立相应的专家库。按照评审工作需要与专家履职情况,及时调整并充实专家库,实时更新专家信息。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有关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熟悉该项目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
(三)专家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项目评审工作的需要;
(五)没有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项目要求及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专家数量、类型、差异化条件和时间等信息,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条件参数在专家库中抽取所需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原则上多抽取30%以上专家作为候补,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通知专家,进行评审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直接邀请等方式确定专家人选,但应及时办理专家入库、登记手续。
第八条 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项目评审资料须完整保留并按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三章 专家评审组织
第九条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建设目标、建设基础、建设内容、负责人及团队基本情况、重要举措和实施计划、资金安排、绩效评价、预期成果及效益分析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因形势变化需调整项目及评审内容的,视情况予以变更。
第十条 专家评审方式主要分为网络评审、集中评审和现场考评等。
(一)网络评审: 专家利用远程网络通讯技术、非面对面,通过在线审阅材料或者听取远程答辩方式实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集中评审: 专家集中开会评审,根据项目特点,可以组织申报方到场答辩,专家根据材料及答辩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三)现场考评: 专家集中前往申报方所在地开展现场考评,通过听取汇报、会议交流、查阅档案资料、访谈和问卷等方式考评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四)其他评审方式: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自行选择其他评审形式。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完成后应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在专家评审基础上,根据不同项目要求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或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或党政会议审批后公示、公布。
第四章 评审专家劳务费和食宿标准
第十二条 校外评审专家劳务费由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劳务费标准按照《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外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粤建院〔2019〕10号规定)执行。校内评审专家依据实际评审工作时间,按照每小时计算1课时,报教务处办理。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项目性质特点、复杂程度、评审要求提出评审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评审时间根据工作量确定,从评审开始到评审结束止计算。
第十四条 专家在评审期间的食宿交通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校外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因不可预见等原因导致评审活动终止或者改期的,应当给予误工补助,补助标准不得超过500元/人次。
第五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均应廉洁自律,遵守财经纪律和学院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组织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组织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三)擅自泄露有关申报材料、评审人员、评审专家意见、结论等信息;
(四)不得未经批准随意增加评审工作量和时间,不得虚增评审的工作量和时间、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的人数;
(五)其他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中应监督项目申报方、实施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有关信息;
(三)与业务主管部门、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人员进行利益交换;
(四)其他妨碍评审工作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项目评审监督机制。对评审有异议的投诉、信访、举报,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项目申报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中,各方如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科技处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相关领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