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院〔2020〕46号
关于印发《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16日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教研管理,促进教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粤财规〔2018〕1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 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粤府办〔201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纵向教科研经费、院内各类教科研项目拨付的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在此列。纵向教科研项目指由国家或省部立项资助的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部、省教育科技、计划和经济等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其他各类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为政府的行政拨款),纵向教科研经费指纵向教科研项目立项单位拨付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教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在经费开支范围及额度内开支经费,并对超范围、额度开支经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的支持配比
第四条 根据立项单位的文件精神,根据项目的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支持。
(一)国家级项目按照1:1.5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最高配套额度不超过50万元;省(部)级项目按照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最高配套额度不超过30万元;市厅级项目按照1:0.5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最高配套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项目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予以配套支持,配套支持经费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分阶段下达。
(三)由“创新强校工程”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省教改等省级项目每项支持4万元,市厅级项目每项支持1万元。其中,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支持8万元;省教育厅广东高校科研平台和项目(厅级)中,青年人才、特色创新类项目每项给予1万元的资助,重点研究项目每项给予3万元支持;创新团队、重点领域专项及重点平台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经专家论证,报请学院审批后予以支持;其他无专项经费下拨的纵向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予以支持。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是专为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门设立的专项费用,主要用以支持高层次人才高等级项目的配套及校内重大科研专项,经费必须在总额度(按照学院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且符合项目实际需要,经专家论证,报请学院审批后公示、公布。
(五)院级一般项目按照每项0.5万元标准予以资助。项目立项公布后,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予以支持。
(六)院级重大教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不定期提出项目选题指南和经费来源及额度,经学院批准、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后,按照立项文件给予支持。原则上,自然科学与应用技术类每项不超过20万元、哲学与人文社科类(含党建思政)每项不超过5万元。
(七)教育部教指委或行指委项目,外来及校内合计予以1万元额度资助(有外来经费但不足1万元的补足1万支持)。广东省教育厅教指委的教改项目参照院级一般项目标准每项0.5万元予以资助。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予以支持。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 纵向教科研经费按照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具体为: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下三类费用: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设备。原则上,设备费不得大量列支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得列支属于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及设备租赁费,不得列支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设备采购需有合同,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规定,严格按预算执行。设备费的支出要在研究周期之内,不得在项目结题前突击采购。按照规定需要列入学校资产管理的科研设备,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原则上不得列支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不得列支普通办公耗材。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由间接费用开支,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开支。原则上不得列支加油费、过桥过路费等。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省社科项目资金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10%的(省社科项目资金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作出具体说明,同时,应符合学院相关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的相关规定。对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的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包括复印打印、印刷出版、资料整理制作、软件购买、图书资料购买、论文版面费、成果评审鉴定收费、邮电通讯费等费用。原则上,不得列支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得列支日常办公固定电话的通信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移动上网卡费用等;专利由发明人独享,不得从财政经费中列支其专利费用(含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下同)。专利由发明人与学校共享,专利费用按比例分担,由高校承担的部分可从财政资金支付。高校作为完全专利权人,专利费用可全部从财政资金支付。有关专利管理及经费的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七)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只专门针对校外人员,校内在职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一经预算实施项目过程中不得调剂。校内各类教科研项目拨付的经费包括对上级纵向教科研项目配套支持的经费均不设间接费用。
第七条 纵向项目的绩效和劳务费比例:绩效支出是指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补偿人力成本的相关支出,根据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劳务费与间接费用开支比例规定见下表:
劳务费与间接费用开支比例规定
经费来源 |
劳务费 |
间接费用(管理费+绩效支出) |
外协费 |
中央财政 |
不设比例限制 |
1.科技研究类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3%;2.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3.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 |
间接费用中的外协费,按照与其他参加项目单位协商签订的合同执行。直接费用中的外协费,按照项目批准的预算(包括参与单位的预算)执行,并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 |
省财政 |
人力资源成本费(含劳务费和绩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
说明 1.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2.为鼓励教师科研积极性,不收取管理费。 3.校内各类教科研项目拨付的经费,不设间接费用。 |
第四章 教科研经费使用报销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账且预算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中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科研经费报销,报账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按学院经费审批及财务报账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及相关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前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条款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教科研经费开支中,所涉及的税收费用,均按国家与地方相关文件执行,由项目组和相关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