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院〔2020〕47号
关于印发《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16日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科研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和规范教科研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研究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粤建院〔2015〕59号)、《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人才引进工作暂行方案》(粤建院〔2018〕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对《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一)纵向项目:指由国家或省部立项资助的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部、省教育科技、计划和经济等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其他各类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为政府的行政拨款)。
(二)院级教科研项目:指自然科学与应用技术研究、哲学与人文社科、教育教学改革三类院级项目。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教科研项目:专为符合《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粤建院〔2015〕59号)、《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人才引进工作暂行方案》(粤建院〔2018〕108号)规定,且经学院批准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有科研启动经费的教科研项目,原则上为省级以上纵向课题或具备高等级项目竞争力的院内重大教科研专项。
(四)院级重大教科研项目: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由学院不定期提出项目指南要求,以招标形式向院内外进行公开招标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教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的申报、进展计划、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收益分配以及结题验收等事项的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一)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1.主持项目研究工作,决定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3.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4.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奖励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二)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对项目的完成时间和质量负主要责任;
2.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3.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4.项目负责人在执行项目合同中应遵守合同条款,如在执行项目过程中违约,项目负责人负违约的所有责任;
5.按相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
6.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7.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四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学院教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系、部对本部门的教科研项目须明确部门分管责任人、科研工作联系人,必要时组织本部门项目论证评审,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教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教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审批。
(一) 院级教科研项目的组织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学院发展需求,公开发布学院教科研立项申报通知,各部门科研负责人组织本部门教职员工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 申报与审批程序
1.申报者按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并提交各部门科研联系人汇总,经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由科研联系人汇总本部门申报材料提交科研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再参与后续评审。
2.院级教科研项目实行统一评审,择优立项,原则上立项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80%。评审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学术组织进行评审,也可以根据需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聘请校外专家按照项目评审相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标准为: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从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出发,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经费安排合理。根据评审意见及相关教科研经费规定,评审结果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及学院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立项结果。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教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审批。
高层次人才引进教科研项目如为院内重大科研专项,不定期由项目申请人所在部门围绕学校专业学科发展提出选题指南,提请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申请人所在部门按照学院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本专业学科的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报请学院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立项结果;如为省级以上纵向课题,相关配套经费根据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在纵向课题经费下达后,由负责人提出配套申请及经费使用预算,经所在部门审核论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汇总,科研管理部门报请学院审批后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教科研项目的论证评审原则上校外专家必须超过半数,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费用在其本人科研启动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纵向计划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一)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通知、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全院或相关部门发布通知,各部门科研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科技人员申报。对于重点、重大项目,跨部门、跨学科科技项目的申报,科研管理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技人员申报。
(二)申请人按照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到各部门科研联系人汇总,经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由科研联系人提交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经学院同意后按要求统一上报,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立项。
(三)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如申报数量超过限额,须组织院内遴选评审,择优推荐。遴选评审由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学术组织进行评审,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基础上,报请学院研究确定推荐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
第八条 院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一)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在征集意见基础上提出选题指南,面向校内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经学院批准后立项。自然科学与应用技术类重大项目立项数为立项总数的70%左右,哲学与人文社科类(含党建思政)为30%左右。
(二)重大科研项目团队成员连同主持人原则上不超过7名,协同单位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重大项目主持人及团队成员可同时参与其他项目,作为主持人申报不超过一项,同时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项目不超过两项。如有已立项主持的院级重大项目没有结题,不允许作为主持人再次申报,项目研究周期为2-3年。
(三)院级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如为专任教师,可适当减少教学任务,项目研究期间每周教学任务不少于8节课。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将纳入绩效考核、职称评审指标作为参考。院级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四)院级重大科研项目立项突出成果导向,评审指标向成果转化预期前景好、能为高等级项目做基础的项目倾斜,评审指标加大预期成果权重。项目成果分为论文、专著、专利、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及其他形式,成果应用辐射指专利转化预期、服务企业等生产实际预计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自然科学与应用技术类项目成果要求:1.获得专利且转化经济效益达到3万元以上或有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科技成果经政府部门同意组织专家鉴定为国内先进标准;2.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专著一本以上或获得与研究内容相关的省级以上政府奖励。
哲学与人文社科类(含党建思政)成果要求:1.发表核心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专著1本以上;2.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经组织专家鉴定在省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院级重大科研项目如立项为省级以上纵向项目,则按照更高等级项目要求执行。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一)因主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完成较差而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二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二)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三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十条 申报各级各类研究项目原则上需经学院批准同意,否则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有关政策享受方面,学院原则上不予采纳和考虑。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与立项的其它说明。
(一)凡以协作单位参加外单位主办的申请项目,需签订协作协议书,明确协作的责任、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等,经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出。
(二)凡以项目组成员个体身份参加外单位主办的申请项目,以不损害学院荣誉和利益、不影响本职工作、不占用学院资源为原则,相关责任由参加者个体承担。
(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制度。
(四)离退休科技人员、外单位在学院兼职科技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申请项目,但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作为经费启用和项目管理的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院科研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同时执行项目主管单位及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在部门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定期抽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研究内容、计划目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退休、病休、教学改革等)需要变更主要研究人员、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预期目标、延期、中止项目实施等情形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陈述理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上报相应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院级教科研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批,纵向计划项目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后方可变更,高层次人才引进教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纵向计划项目的年度检查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院级项目的中期检查按合同及进展计划进行,并填写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交科研管理部门存档,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每年12月份,提交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高层次人才引进教科研项目按照《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粤建院〔2015〕59号)进行检查。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均应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要求按时结题。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或统筹协助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有关部门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按照有关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填写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及时向所在部门科研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由部门科研联系人汇总报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
第十八条 纵向项目的结题,经学院科计处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
第十九条 院级项目的结题,由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学术组织进行评审,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组织校外专家按照学院相关项目评审规定进行验收评审。验收评审意见由科研管理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公示、公布。招标形式立项的院级重大教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已满并完成计划任务和结项条件的可申请结题。项目组根据合同相关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学术组织进行验收评审,也可以根据需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组织校内外专家按照学院相关项目评审规定进行验收评审。验收评审结论报请学院审批后公示、公布。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教科研项目如为院内重大科研专项,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通知书规定(或经批准延期)的期限内申请结题验收,符合《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粤建院〔2015〕59号)规定,并按附件中结题验收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登记表、项目研究报告、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等有关材料,由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学术组织进行验收评审,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按照学院相关项目评审规定进行验收评审。验收评审结论报请学院审批后公示、公布。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延期结题,需上报项目下达单位,按批复意见办理;院级项目延期结题,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招标形式立项的院级重大教科研项目及高层次人才引进教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结题,特殊情况需报请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院级项目申请结题,经评审不通过的,可延期一年,继续开展研究。项目已到期,既不按期结题,且又没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第二次申请结题仍未通过验收的,学院将作出终止处理,并冻结该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报院级各类项目。招标形式立项的院级重大教科研项目不按期结题的,或经评审不通过的,根据合同要求追回部分或全部课题经费,三年内取消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院级重大教科研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教科研项目不按期结题的,按照《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粤建院〔2015〕59号)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结题、验收、评议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总结报告、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册,交所在部门科研联系人整理汇总后统一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科研计划的项目,从申请项目到结题、报奖、推广应用等全部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有关资料,都应由部门科研联系人送交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研究计划、中期研究进展报告、年度研究进展报告、结题报告。
(二)项目成果目录及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存档要提供原件核实)。
(三)学术活动、专业会议材料、经费使用情况表。
(四)实验分析、测试记录、技术说明等技术性材料。
(五)协议书、技术合同等。
(六)成果鉴定材料、评价意见、推广应用情况材料。
(七)报奖材料及获奖证书等。
(八)申报专利的全部材料。
(九)其它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领域有特殊规定,或相关文件有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